导航菜单
首页 >  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研究生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23年上半年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河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师大研〔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请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本次学位申请、审核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认真做好我校2023年上半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各项工作,以确保本次学位授予工作顺利开展。

(一)申请学位条件

1.学位申请人在最长学习年限有效期内申请,超期不予接收,具体年限要求可参照《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研字〔2017〕7号)相关内容。

2.学位申请人须通过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学位课程须75分及以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发表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硕士研究生按学院要求,博士研究生按学校要求及学院补充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3.博士研究生必须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正式答辩前3个月向学科点提出预答辩申请,并在论文评审前1个月完成预答辩。预答辩结束后,博士研究生根据预答辩意见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可于一年内申请学位,过期未获得学位需再次申请预答辩,学位申请仅当次有效。

(二)答辩资格审查

各类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除外)必须登陆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完成“个人管理”、“培养管理”、“科研管理”和“毕业与学位”等栏目中相关信息的填写与核对,并在系统中提交答辩申请(博士须提交预答辩申请)、核对学位数据、提交学位申请等。学院相关负责人及导师须及时登陆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对负责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核,以免影响学生毕业。

学院组织专人结合培养方案对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必修环节、学分、科研成果、交费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查,同时,检查申请人的考试(考查)试卷和课程论文等材料是否齐全(留学院存档),审查通过的申请人资料务必按时报送研究生院。

学术型研究生部分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类别不一定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对应的学科门类一致,而应和录取时的学科专业代码对应。授予学位的类别严格按研究生录取当年招生学科专业代码中的类型填写。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前两位对应的学位类别为:01哲学、02经济学、03法学、04教育学、05文学、06历史学、07理学、08工学、09农学、12管理学、13艺术学。如:077001教育技术学、077501环境科学、077505计算机软件与理论、077901药物化学等硕士专业,招生专业代码前两位为“07”,授予学位类别为“理学硕士”;047003教育经济与管理硕士专业,招生专业代码前两位为“04”,授予学位类别为“教育学硕士”;083002环境工程硕士专业,招生专业代码前两位为“08”,授予学位类别为“工学硕士”;083001环境科学博士专业,招生专业代码前两位为“08”,授予学位类别为“工学博士”。

学术型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务必和录取时的学科专业一致(已申请转专业的除外)。按一级学科招生的,学科专业填写一级学科名称,是否按一级学科授予,填“是”;按二级学科招生的,学科专业只填二级学科名称,是否按一级学科授予,填“否”。

(三)学位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须严格依照《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以及学位论文封面、扉页、《独创性

相关推荐: